广东: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执纪审理实践中初显成效
日前,省纪委副书记曾超鹏做客接受南粤清风网在线访谈,就“如何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做好执纪审理工作”主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据曾超鹏介绍,今年以来,省纪委监察厅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抓早抓小,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执纪审理实践中显现出初步成效。1-10月,全省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政纪处分11840人,其中给予轻处分7217人,给予重处分3973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650人,分别占受处分人数的61%、33.6%和5.4%。
执纪审理是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一环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自提出以来,就受到了广大党员干部和社会群众的关注。曾超鹏表示,无数案例表明,党员干部从“好同志”到“阶下囚”不是一天两天,从“破纪”到“破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四种形态”提出的主要目的,就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通过设置一道道纪律的藩篱,管住二者之间的空白地带,防止党员干部由“小错”酿成“大错”,避免“好同志”一步一步沦为“阶下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