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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形态”:执政党自我净化的创新实践

来源:平台管理         日期:2018-2-8 4:39:05

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而要完成好这一历史使命,就必须着力增强抵御风险和拒腐防变的能力。习近平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强调指出:“全党要以自我革命的政治勇气,着力解决党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经受‘四大考验’、克服‘四种危险’,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这一论述为党的建设指明了方向。其中,自我净化是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实现“四个自我”的重要基础。自我净化,既要解决党内已有的作风问题、腐败问题等,更要建立良好的政治生态。“四种形态”秉承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理念,与党自我净化的理念具有内在一致性,为实现党的自我净化提供了重要抓手。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四种形态”包括: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以“四种形态”强化党内监督工作。党内监督是实现党自我净化的重要途径。加强党内监督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也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只有以党内监督带动其他监督、完善监督体系,才能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制度保障。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很重视党内监督工作,并采取了有力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为党内监督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准则和具体抓手。因此,新形势下应该充分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的理念和方法来强化党内监督,实现党的自我净化。

  当前,以“四种形态”强化党内监督工作,要重点把握两个方面。一是强化“四种形态”中“两个责任”的落实。在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的过程中,各级党委要切实提高责任意识,担负起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谈话函询等工作,落实好主体责任;各级纪委要承担其监督责任,把好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执纪审理等各个关口,并督促党委落实好主体责任。同时,要建立问责机制,倒逼“两个责任”的落实。二是加强“四种形态”的信息化建设。实现监督的信息化,能够更加及时有效地发现问题线索,做好监督工作。因此,应构建“四种形态”的信息化平台,在提高监督实效的同时,实现“四种形态”的流程化、规范化管理,增强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

  以“四种形态”提升“治病救人”实效。“四种形态”中要求的“常态”“大多数”“少数”“极极少数”,集中反映了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理念和目标。从根本上来说,“四种形态”是一种工作要求,更是监督执纪要实现的理想状态。而“四种形态”所蕴含的工作思路则能够为实践工作提供重要的参考。党的自我净化,其中一个任务就是要实现“治病救人”的目标。这与“四种形态”尤其是第一种形态的思路和目标是相符的。

  当前,以“四种形态”提升“治病救人”实效,需要加强两方面的工作。一是以落实好第一种形态为重点。落实“四种形态”,关键是落实好第一种形态。第一种形态要求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运用谈话函询、诫勉谈话等方式,在处理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同时,也能够在谈话中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起到了预防作用。第一种形态主要是以教育大多数为主,尽量降低违纪问题产生的可能性,在问题产生之前做好及时的挽救工作,从而达到“治病救人”的目的。因此,落实第一种形态应运用多种谈话方式,讲究谈话技巧,把握好谈话原则,让谈话对象能够卸下心理包袱、思想负担,积极投身到党和国家的事业中。二是把握好不同形态之间的转换政策。“四种形态”秉承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理念,因此在处理问题时,形成了相应的转换政策,即根据违纪党员的认错态度、问题性质、社会影响等情节,给予从轻或从重处理的调整。这一转换政策,尤其是对于从轻处理的情节,其目的主要还是鼓励党员干部积极悔改,挽救党员干部。在运用“四种形态”时,要把握好分寸,合理运用转换政策。

  以“四种形态”清除党内不良肌体。“四种形态”的主旨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通过实现第一种形态的常态化,以批评与自我批评、谈话函询的方式来教育和管理党员,以有效防止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保护大多数党员。但是,在保护一大片“森林”的同时,也必须把“烂树”拔掉,防止“好树”被“烂树”感染。要拔除“烂树”,最主要的方法就是运用好后三种形态,依据党纪国法来对违纪违法党员尤其是“关键少数”进行相应处理,清除党内不良肌体,从而更好地保护大多数党员。

  当前,通过运用后三种形态清除党内不良肌体,需要加强三方面的工作。一是明确不同形态的适应范围。在落实后三种形态时,要对不同形态适应的情形进行总结,划定不同形态对应的主要范围,并提出相应的处置方式。二是合理运用不同形态之间的转换政策。为了鼓励违纪党员干部主动认错、纠正错误,积极争取组织的从宽处理,“四种形态”具有相应的转换政策。但是,转换政策的使用并不是没有原则的,而是要根据违纪违法情节等来实现一定程度的转换。三是做好纪法衔接工作。处理纪法衔接的问题,可以参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同时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积极探索相应的衔接机制。

  以“四种形态”实现永续自我净化。我们党的自我净化能力在实践过程中得到了较大的提高,但是随着历史任务、党情、国家策略等的变化,我们党在发展过程中还会产生新的问题,在自我净化上仍需保持不松劲、不懈怠的态度。可以说,实现党的自我净化是一场持久战。要取得自我净化持久战的胜利,关键是要构建良好的政治生态,为党员干部营造健康的发展环境。“四种形态”尤其是第一种形态,就是要求实现党内关系的正常化,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因此,为了保持党的肌体健康,可以通过运用好“四种形态”,尤其是“四种形态”的理念,实现党的永续自我净化。

  当前,以“四种形态”实现永续自我净化,需要加强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以全面从严治党作为工作主题。在运用“四种形态”的过程中,各项工作都要围绕全面从严治党这一主题,努力做到“全面”和“从严”并重。二是保持纪律的刚性运行。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四种形态”要执纪必究、动辄则咎,触犯了纪律就要及时处理,决不能放任自流、养痈遗患。加强纪律建设,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确保“四种形态”目标实现的重要保障,是实现反腐败工作标本兼治的重要举措。三是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四种形态”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运用好“四种形态”,有助于推动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在新形势下继续发挥作用,为构建良好的政治生态创造良好的思想基础和工作指导。因此,应注重通过“四种形态”的运用来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北京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 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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