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复审复核工作程序
一、受理范围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
二、工作流程
1.成立复查组,对案件进行复审。
2.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审决定。
3.将复审结论和决定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4.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5.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
6.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