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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申诉工作程序

来源:连州市纪委监委         日期:2021-2-10 5:46:18

一、受理范围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由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二、工作流程

1.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对案卷材料书面审查,对案件的主要事实、证据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进行取证。

2.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

3.将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4.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

5.本人对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不服的,可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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