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申诉工作程序
一、受理范围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由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二、工作流程
1.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对案卷材料书面审查,对案件的主要事实、证据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进行取证。
2.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
3.将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4.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
5.本人对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不服的,可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